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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应该用法律来抵制就业歧视
作者:武汉SEO闵涛  文章来源:敏韬网  点击数679  更新时间:2010/3/11 18:55:31  文章录入:mintao  责任编辑:mintao

编辑:面对就业以及就业歧视的普遍存在性,大学生首先应该积极面对就业;其次抗议就业歧视;最后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就业利益。

   在大学毕业生招聘会场上,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在户籍、年龄、身高、相貌、性别等方面对应聘者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制,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媒体注意到,很多歧视非常“雷人”:诸如属牛老板拒招属牛员工的“属相歧视”、害怕赔钱的公司拒招“裴”姓学生的“姓氏歧视”。用人单位往往对自己的歧视性招牌振振有辞,而大学毕业生却基本上浑然不觉,或者“表示无奈”。

在人才市场上,招聘单位按照自己的用人需要选取最优质最合适的人力资源,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以户籍、年龄、性别、相貌等而对另一些人进行排斥,却构成了歧视。因为这些东西不是一个人在道德上应得的。他不应该为此而付出代价。换言之,以这些个人无法控制的非人为因素来进行市场选择本身是不成立的。

对于大多数毫无任何经济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只能“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在弱势情势下被用人单位歧视,而不能有所意见与对抗。而招聘单位在人才供需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自然完全可以凭着自己的优势制订花样繁多的用人标准。在这种博弈力量不对等的“双向选择”上,用人单位的歧视性招聘可以说是一种“趁火打劫”。他们根据户籍、年龄、性别、相貌、身高等非人为因素,对大学毕业生这批相对处于弱势的群体进行的“选择”,在道德和法律上都缺乏正当性的依据。

在西方国家,就业歧视其实触犯法律。以美国为例,从上世纪60年代始,就已经相继颁布了《雇用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工资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建构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英国也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踏上完善反歧视立法的进程。


在招聘条件是否带有歧视性上,用人单位的“不自觉”与应聘者的浑然不知,显出就业歧视对道德与法律的触犯还是社会认知层面中的一个盲点。

据昨日中国社科院在京发布的2010年《经济蓝皮书》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达630万。再加上往届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程度可想而知。我国目前大学毕业生异常严峻的就业形势源于国家高等教育的扩招政策,就业歧视不止是一个关乎大学生生活与发展的个人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性话题,在大学生就业与企业博弈而处于弱势时,法律保障必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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