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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决胜宝典:警惕试用期“陷阱”
作者:武汉SEO闵涛  文章来源:敏韬网  点击数984  更新时间:2010/3/11 19:14:13  文章录入:mintao  责任编辑:mintao

警惕求职“陷阱”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为了使你能够顺利找到合适的职业,你还应该在求职的过程中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以下这些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希望能为你提供警示,帮助你避开求职航道上的暗礁:

· 试用期“陷阱”

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一说,延长试用时间,或是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不合格为由拒绝续约。而在新《劳动法》中的规定则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会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下面这个故事中的小王就是因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了自己: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试用期过长,不过因为他已经有了法律意识,并在之前已经比较系统地了解了法律和法规,因此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更多的毕业生并没有像小王这样早做准备,也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因此,最终会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诉:

小杨终于得到了某公司的试用通知,开始上班了。他做的工作是网络维护。第一天,主管带他到公司各个部门走了一圈,熟悉情况,对他的业务能力也做了初步了解,对他也挺满意的。可是第二天,当他准备去上班的时候,却接到了公司打来的电话:“对不起,你的那项工作我们已经有更合适的人选了,你不必来上班了。”对公司的这个“解雇”决定,王同学觉得十分气愤:“我做错了什么?他们凭什么在上班的第二天就把我撂下了?!”

即使再气愤,小杨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这个结果。因为从一开始,该公司就以试用为名,没有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他没有办法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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