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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辛酸:就业遭企业“爆炒”         

大学毕业生就业辛酸:就业遭企业“爆炒”

作者:闵涛 文章来源:闵涛的学习笔记 点击数:1445 更新时间:2010/3/11 18:58:46

2008届大学毕业生周健,去年通过招聘会与大连市一家婚庆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公司表示,待三个月使用期满后才能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月薪600元,无其他待遇。尽管周健工作上吃苦耐劳,业绩甚至超过老员工,但在试用期满的前4天,却突然被公司炒了鱿鱼。今年7月,他又应聘到大连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结果又一次重演了去年的一幕。对这些“爆炒”大学毕业生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查禁。

这种“爆炒”大学毕业生现象,多发生在中小企业。他们所以这样做,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省钱,即节省企业成本。然而,他们这样做,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使大学毕业生受到伤害。大学毕业生被社会视为人才,地方政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出台了诸多措施,每年举办的人才招聘会就是其中之一。大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本来踌躇满志,企业却把他们当成打短工的廉价劳动力,一次次被“炒鱿鱼”,这对他们的心理伤害是不言而喻的。这种行为无形中拉长了他们实现稳定就业的时间,则无异于谋财害命。另一方面,也会损害企业自身形象。诚信是企业的生命。企业恶意“爆炒”大学毕业生,尽管通过支付低薪酬、不交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节省了成本,但这种欺诈行为,企业自身形象同样会受到损害。由此看来,这种做法,既损人又不利己。

所以会出现企业“爆炒”大学毕业生现象,首要原因是企业缺乏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同时或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显然,企业用工时拒签劳动合同、自定三个月试用期、不到试用期就“撵人”,已经属于连续违法,也是缺乏社会责任的表现。

其次,大学毕业生维权意识不强。既然被企业“爆炒”已涉嫌违法,大学毕业生就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多数大学毕业生却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这种做法显然不足取。

此外,与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有关。时下,人才市场及其管理机构只管组织人才招聘会,事后公布一下达成了多少用人意向“成绩单”就算大功告成,并没有做好跟踪落实的“下一半”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作为保证《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职能部门,也没有加强监督检查,以至使上述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新形势下处理劳资关系法律依据。但愿有关部门能够在加强宣传、监督落实、违法必究上下功夫,不能让一些不良企业“爆炒”大学毕业生的现象继续演绎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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