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至繁体中文版     | 网站首页 | 图文教程 | 资源下载 | 站长博客 | 图片素材 | 武汉seo | 武汉网站优化 | 
最新公告:     敏韬网|教学资源学习资料永久免费分享站!  [mintao  2008年9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学习笔记 >> 图文教程 >> 应用范文 >> 演讲致辞 >> 正文
法律不应介入公民登录黄色网站         

法律不应介入公民登录黄色网站

作者:闵涛 文章来源:闵涛的学习笔记 点击数:791 更新时间:2007/11/11 3:36:40
   近日,四川省某地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此消息报道之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 (《北京晨报》8月23日)
有人认为 :“没有制作、传播色情网站,只是在自己家里上网浏览一下难道妨碍谁了?”“浏览色情网站,完全是个人的行为,如果是有分辨能力的成人,有什么不可以的呢?我们只要不转发,不妨碍他人不就行了?” 也有人赞成当地警方的行为:“这是警方对于市民的监督和正常管理,是负责任的行为。” 并且认为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也规定:“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与当年发生在陕西省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有类似之处,两起案件都是观看了淫秽物品,地点都是在家庭这一私人隐秘场所,只不过后者的对象是黄碟前者的对象是淫秽图片,后者是利用影碟机前者是利用登录互联网的方式。“夫妻在家看黄碟”案在公众和专家的质疑下,观看黄碟的夫妻最终被有关部门认为行为不违法而释放。而四川省某地这二位网民却遭公安机关的处罚。
分析一种行为该不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首先要看其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行为已突破道德的底线,需要法律来加以制裁。从目前我国的刑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对于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主要是界定在制作、传播,因为这二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也对他人带来精神上的污染并可能诱发其他犯罪。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这种行为,其没有传播,就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影响,所谓的受害对象是自己,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正如自杀,消灭的也是一个生命,但因为对象是自身,并没有人去追究自杀者的法律责任。但像酒后驾车一类行为其醉酒对象也是自身,怎么会受到法律制裁呢?其原因是这类行为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其诱发其他严重的违法犯罪可能性很大,法律有必要进行事前的预防。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其也可能诱发其他严重违法犯罪,但是可能性并非很大,大部份成人在这方面是有克制能力。因而,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逾越道德不能容忍的底线,本质上仍是公民的生活方式,一种不道德或称之为颓废的生活方式。
法律只制裁影响和危害社会与他人的行为,法律不管公民的道德行为和个人的生活方式,那怕是不道德的生活方式。因为首先道德以观念与生活方式本身就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仔细分辨,如果强行介入只能是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公安部33号令对查阅淫秽物品也要处罚的规定是有越线的嫌疑,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评判道德行为。当然,我们也非常理解公安部维护善良风俗,倡导高尚道德的良苦用心,但是问题是,法律是万能的吗?用法律来约束所有的行为总是有效益并能达到我们的目的吗?
当然,在家里和隐秘场所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是个人自由,但是在网吧等公共场所就可能构成传播涉嫌违法,四川省这二位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后留言的行为视情况也可能构成传播涉嫌违法,自由与违法之间可能就是一步之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没有相关教程
教程录入:mintao    责任编辑:mintao 
  • 上一篇教程:

  • 下一篇教程: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注:本站部分文章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原作者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立即删除! 本站文章除特别注明外均可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MinTao学以致用网]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同类栏目
    · 计划总结  · 文书写作
    · 演讲致辞  · 求职简历
    · 实用文档
    更多内容
    热门推荐 更多内容
  • 没有教程
  • 赞助链接
    更多内容
    闵涛博文 更多关于武汉SEO的内容
    500 - 内部服务器错误。

    500 - 内部服务器错误。

    您查找的资源存在问题,因而无法显示。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服务
    MinTao学以致用网

    Copyright @ 2007-2012 敏韬网(敏而好学,文韬武略--MinTao.Net)(学习笔记)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闵涛 投放广告、内容合作请Q我! E_mail:admin@mintao.net(欢迎提供学习资源)

    站长:MinTao ICP备案号:鄂ICP备11006601号-18

    闵涛站盟:医药大全-武穴网A打造BCD……
    咸宁网络警察报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