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以前有学者将控制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等与系统论并列,提出“老三论”、“新三论”观点,这是不确切的,实际上,上述种种理论均是系统论思想的分支,它们共同构成了西方的系统论思潮。参见[美]E·拉兹洛著《系统哲学讲演集》,闵家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美]N·维纳著《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和社会》,陈步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83页。 3 同前注,第87页。 4 参见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 5 [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周永胜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 6 引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副教授在《法理学》课程上的授课内容。 7 G.Teubner,"The king's Many Bodies:The Self-deconstruction of Law"s Hierarchy",in D.Patterson and A.Someck(eds.),The Indeterminancy of Social Integration:Legal Thought in Post-Modernity,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转引自[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周永胜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