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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内地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现状、框架及前景         

澳门与内地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现状、框架及前景

作者:闵涛 文章来源:闵涛的学习笔记 点击数:1866 更新时间:2007/11/11 3:39:19
为标准,并参照已有的准确无误的中译本的证明确定。
3)、提交裁决承认与执行请求的两地主管法院
如上所述,主管机关主要是完成一种诉讼行为,所以一般是指内地与澳门的法院。就内地而言,承认与执行裁决按内地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与269条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交,按澳门的民事诉讼法典第24条应向有管辖权的初级法院提交。完成这种诉讼行为也可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或澳门中级法院转办。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提交裁决承认与执行请求。

4)、作出裁决法院的管辖权确定标准
为更好更明确地实施区际司法协助条约,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可以规定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裁决的法院即被视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首先是:
a)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该缔约一方法域内有住所或居所 ;
b)被告因其商业性活动引起的纠纷而被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方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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