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至繁体中文版     | 网站首页 | 图文教程 | 资源下载 | 站长博客 | 图片素材 | 武汉seo | 武汉网站优化 | 
最新公告:     敏韬网|教学资源学习资料永久免费分享站!  [mintao  2008年9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学习笔记 >> 图文教程 >> 应用范文 >> 演讲致辞 >> 正文
法的价值归宿         

法的价值归宿

作者:闵涛 文章来源:闵涛的学习笔记 点击数:822 更新时间:2007/11/11 3:39:40
   检察日报2000年01月14日
  说到人,人们就会问,是什么意义上的人。在这里,我所说的人,
是指拥有自然生命的个体的人,即自然人。做为自然人的人,在法中
究竟有何意义,常常为人们甚至为学者们所忽略。在法理学家那里,
人似乎只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等;在民法学家那里,
人也不过是做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等;在刑法学家那里,人不过是犯罪人、被害人;
在诉讼法学家那里,人不过是原告、被告,原告人、被告人、诉讼第
三人,证人、鉴定人,等等,都忘记了那创制法并运用法来服务于人
本身的大写的人。而法的价值首先要明确的,正是做为法的主体的人。
没有人,就不可能有以人为中心与归宿的法的价值。
  人,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法律视野中的人也是具体与抽象
的统一。因为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都总是由特定时期、特定条
件下的特定的人创造,并由特定的人来实施的,其目的也在于要为特
定的人在特定的时空上提供一个具体的行为准则。法律视野中的人也
是抽象的人。创制法律的人是人的整体,人的总称,法的产生与存在
都不是某个人的杰作或伪作,而是人作为整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
现的历史现象,它还将伴随人的发展而发展,甚至消亡。法的价值所
关注的,是具体的人与抽象的人的统一,只看到其中任何一个方面,
都是对于法律中人的地位的误解与歧见。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由于阶级社会的剥削与压迫,人
的主体性失落了,这实际上是法律的实然与应然的冲突,也是人类社
会发展的悲剧。也许是由于剥削阶级压迫的影响,以至于在无产阶级
取得政权以后,许多人还在历史的阴影中,忽略了对于法律中人的地
位的理性审视,错误地认为强调人的主体性是剥削阶级的主张,殊不
知那恰恰是剥削阶级口口声声要实现而实际上严重背离了的主张。人
的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学说,也是马克思主义与剥削阶级学说
的重要区别之所在,遗憾的是这一点在很长的时间都被人们遗忘了。
  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
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
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摒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
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
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


没有相关教程
教程录入:mintao    责任编辑:mintao 
  • 上一篇教程:

  • 下一篇教程: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注:本站部分文章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原作者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立即删除! 本站文章除特别注明外均可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MinTao学以致用网]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同类栏目
    · 计划总结  · 文书写作
    · 演讲致辞  · 求职简历
    · 实用文档
    更多内容
    热门推荐 更多内容
  • 没有教程
  • 赞助链接
    更多内容
    闵涛博文 更多关于武汉SEO的内容
    500 - 内部服务器错误。

    500 - 内部服务器错误。

    您查找的资源存在问题,因而无法显示。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服务
    MinTao学以致用网

    Copyright @ 2007-2012 敏韬网(敏而好学,文韬武略--MinTao.Net)(学习笔记)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闵涛 投放广告、内容合作请Q我! E_mail:admin@mintao.net(欢迎提供学习资源)

    站长:MinTao ICP备案号:鄂ICP备11006601号-18

    闵涛站盟:医药大全-武穴网A打造BCD……
    咸宁网络警察报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