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世界产生法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罗马、英国、西欧基督教会和阿拉伯国家。在古代罗马,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成文法典的发达,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法律教育的兴起,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学观的传播,职业法学家阶层的产生,以及百家争鸣学术研究环境的形成,诞生了西方历史上最早的法学。(28)在中世纪英国,虽然没有成文法典,但由于在十一世纪就发展起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体系,在十四世纪又形成了对普通法起补充作用的衡平法体系,开始了对判例的注释和对法律原则的诠释活动,因此,从十二世纪起,就出现了众多的法学著作,如格兰威尔(R.Granville,1130~1190)的《中世纪英格兰王国的法和习惯》,布雷克顿(H.D.Bracton,约1216~1268)的《关于英国的法与习惯》,利特尔顿(D.Littleton,1407~1481)的《土地法论》,福特斯库(Sir John Fortescue,活跃时期为十五世纪中叶)的《英国法赞美论》,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的《英国法概要》等,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中世纪英国封建法学。(29)中世纪西欧基督教会的情况也大体相同,由于从九世纪开始基督教会势力的扩张,教会法渊源的丰富,从十二世纪起就开始了对教会法渊源的注释、汇编和整理工作,1140年,出版了由意大利一所修道院附属学校的教会法教师格拉梯安努斯(Gratianus,约1179年去世)编纂的《格拉梯安努斯教令集》(也称《矛盾之教会法令调和集》),这部作品被认为是中世纪西欧的第一部法学著作。加上教会法教育活动以及神学法哲学体系的展开,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教会法学体系。(30)在阿拉伯国家,从八世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