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至繁体中文版     | 网站首页 | 图文教程 | 资源下载 | 站长博客 | 图片素材 | 武汉seo | 武汉网站优化 | 
最新公告:     敏韬网|教学资源学习资料永久免费分享站!  [mintao  2008年9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学习笔记 >> 图文教程 >> 应用范文 >> 演讲致辞 >> 正文
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作者:闵涛 文章来源:闵涛的学习笔记 点击数:2178 更新时间:2007/11/11 3:42:05
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其忍受病人变相自杀,倒不如从法律的角度积极加以规范,引导人们以合法的方式安乐地死去,以免偷偷摸摸地瞒着法律干出诸如自杀这样的蠢事来。
采取的方法必须在伦理上是妥当的。学说上也有不同意见,但一般认为对于违法性阻却事由行为一般要求,不能仅考虑行为的结果,还必须考虑一定的社会效果。采取的方法既使病人不感到痛苦,同时,也要使第三者没有残酷感。
2、实施安乐死的程序设计
实施安乐死的程序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查和执行三个方面。申请程序原则上必须由病患者本人提出,并且附有本人签字的书面文件。考虑到病人的各种不同情况,也可以口头向相关组织如由医生、心理专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对于那些无法表达意愿的病人可以由病人的亲友提出,但相关组织必须综合各种因素对其亲友的意图予以谨慎考虑而作为申请程序之例外。审查程序可分为医学审查和司法审查,且医学审查是司法审查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在从医学角度对其适用条件审查后才可以进入司法审查。医学审查的组织可以是医院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对是否是不治之症、病人是否是对苦痛不堪忍受等情况进行审查。而后将相关的证明材料递交到司法机关。司法审查主要是对其适用条件予以核准和对提出安乐死的意图尤其是非本人提出的加以审查,并加以备份。因为在审查过程中,病人忍受着剧烈的肉体疼痛,因此审查程序不宜过长。执行程序至少由两名医务人员进行,何时执行可应病人和家属的要求。执行医生在接到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核准材料后由病人及家属签字后予以执行。
3、当事人权责
要保证安乐死得以顺利进行,真正达到实施安乐死的目的,必须明确各当事人的权责。对于病人而言,其在适合条件下享有死亡的权利。即适合安乐死的病人可以申请安乐死,也可以要求继续生存的权利;而对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则需要提交申请书,配合医师实施。而病人家属则在必要时可以代替病人向相关组织提出申请,但必需是基于病人的意志。专门委员会依职权行使审查的职能且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执行医师应按照合法程序,以一定机构的名义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私自对其实施;医师实施安乐死必须符合免除或减轻病患者的痛苦,满足适用条件;基于人道主义动机采取使病人达到舒适感的方法和措施。
4、对非法安乐死行为的处罚规定
为防止借口安乐死而实施非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还必须建立相关的制度。如家属或亲友自作主张或违背病患者的意志而强加实施“安乐死”,医务人员由于病患者的纠缠或出于同情对不适合安乐死的病人而实施“安乐死”,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基于不良动机和目的或渎职而实施“安乐死”。对那种怀有恶意的人依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而对那些出于同情或怜悯之心的人而错施安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 安乐死之非犯罪化面临的难题

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问题的讨论已相当深入,而要做到使安乐死非犯罪化则面临许多难题。尽管前文对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条件已作出分析,但从立法技术上来看仍然有难以确定的方面。如病人的痛苦“不堪忍受”应该以病人本人的忍受能力为根据,还是以社会上一般人的忍受能力为标准?不同的人对同样的肉体痛苦的忍受存在差异,法如何规定才能使之明确,此为一难;再如“不治之症”的确定,也就是法律如何规定不治之症的范围?医学的发展使其范围不断变化,无论法律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还是列举似乎都不够妥当,此为二难;又如安乐死的对象由于上述标准不明确而难以确定,此为三难;还有如行为人的人道主义的动机也难以从立法的角度加以明确。要想对安乐死科学立法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在我看来,对待在我国的安乐死的问题,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在目前看来取决于这种法律上的正式安排条件是不是成熟。这涉及我国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否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的保障,我国的福利卫生与社会医疗体系,是否能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保障,医务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以及医术水平,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信任等等有着不可分的联系。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是一个切实可行的给安乐死行为出罪、阻却罪责,给它作正当化处理或者至少不罚的一个路径。

总之,从形式上来看,安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以特定的方式剥夺了特定对象的生命权利。但实质上,安乐死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相当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直接目的虽然是剥夺了病患者的生命,但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减少病人临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行为人虽然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病人本人渴望着死亡的降临,且对病人而言免受痛苦地死比痛苦不堪地生更有价值。可见安乐死是一种正当行为,其不具备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 安乐死非犯罪化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也是对生命和死亡的再认识。安乐死非犯罪化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刑法现代文明

[1] [2] 下一页

上一页  [1] [2] 


没有相关教程
教程录入:mintao    责任编辑:mintao 
  • 上一篇教程:

  • 下一篇教程: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注:本站部分文章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原作者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立即删除! 本站文章除特别注明外均可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MinTao学以致用网]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同类栏目
    · 计划总结  · 文书写作
    · 演讲致辞  · 求职简历
    · 实用文档
    更多内容
    热门推荐 更多内容
  • 没有教程
  • 赞助链接
    更多内容
    闵涛博文 更多关于武汉SEO的内容
    500 - 内部服务器错误。

    500 - 内部服务器错误。

    您查找的资源存在问题,因而无法显示。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服务
    MinTao学以致用网

    Copyright @ 2007-2012 敏韬网(敏而好学,文韬武略--MinTao.Net)(学习笔记)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闵涛 投放广告、内容合作请Q我! E_mail:admin@mintao.net(欢迎提供学习资源)

    站长:MinTao ICP备案号:鄂ICP备11006601号-18

    闵涛站盟:医药大全-武穴网A打造BCD……
    咸宁网络警察报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