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至繁体中文版     |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笑话频道 | 教程频道 | 会员中心 | 雁过留声 | 
最新公告:     "MinTao学以致用网"欢迎您的光临,你的支持便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广大网友和各界人士亲临指导,你们的一个小小的建议便是我们发展的开路石!  [MinTao  2007年9月5日]        
您现在的位置: MinTao学以致用网 >> 文章中心 >> 电子课堂 >> 数据库 >> Sql Server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SQL语言快速入门之一
SQL语言快速入门之二
SQL语言快速入门之三(一
SQL7.0储存过程调试
通过HTTP访问SQL Server
SQL Server的存储过程调
SQL Server安全性简介
定制PB与SQL Anywhere的
全面接触SQL语法
SQL 语法参考手册
更多内容
Sqlserver2000中的事务处理         
Sqlserver2000中的事务处理
作者:whhwzj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12:57:11

Sqlserver2000中的事务处理 

一、       定义及其性质:

事务:事务是作为单个逻辑工作单元执行的一系列操作。

属性:一个逻辑工作单元必须有四个属性,称为 ACID(原子性、一致性、隔离性和持久性)属性,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事务:

1.      原子性:事务必须是原子工作单元;对于其数据修改,要么全都执行,要么全都不执行。

2.      一致性:事务在完成时,必须使所有的数据都保持一致状态。在相关数据库中,所有规则都必须应用于事务的修改,以保持所有数据的完整性。事务结束时,所有的内部数据结构(如 B 树索引或双向链表)都必须是正确的。

3.      隔离性:由并发事务所作的修改必须与任何其它并发事务所作的修改隔离。事务查看数据时数据所处的状态,要么是另一并发事务修改它之前的状态,要么是另一事务修改它之后的状态,事务不会查看中间状态的数据。这称为可串行性,因为它能够重新装载起始数据,并且重播一系列事务,以使数据结束时的状态与原始事务执行的状态相同。

4.      持久性:事务完成之后,它对于系统的影响是永久性的。该修改即使出现系统故障也将一直保持。

二、指定和强制事务处理

SQL 程序员要负责启动和结束事务,同时强制保持数据的逻辑一致性。程序员必须定义数据修改的顺序,使数据相对于其组织的业务规则保持一致。然后,程序员将这些修改语句包括到一个事务中,使 Microsoft? SQL Server? 能够强制该事务的物理完整性。

企业数据库系统(如 SQL Server)有责任提供一种机制,保证每个事务物理的完整性。SQL Server 提供: 锁定设备,使事务相互隔离。

记录设备,保证事务的持久性。即使服务器硬件、操作系统或 SQL Server 自身出现故障,SQL Server 也可以在重新启动时使用事务日志,将所有未完成的事务自动地回滚到系统出现故障的位置。

事务管理特性,强制保持事务的原子性和一致性。事务启动之后,就必须成功完成,否则 SQL Server 将撤消该事务启动之后对数据所作的所有修改。

三、控制事务:

应用程序主要通过指定事务启动和结束的时间来控制事务。这可以使用 Transact-SQL 语句或数据库 API 函数。系统还必须能够正确处理那些在事务完成之前便终止事务的错误。事务是在连接层进行管理。当事务在一个连接上启动时,在该连接上执行的所有的 Transact-SQL 语句在该事务结束之前都是该事务的一部分。

1、启动事务

Microsoft® SQL Server™ 中,可以按显式自动提交或隐性模式启动事务。

1)      显式事务:通过发出 BEGIN TRANSACTION 语句显式启动事务。

2)      自动提交事务:这是 SQL Server 的默认模式。每个单独的 Transact-SQL 语句都在其完成后提交。不必指定任何语句控制事务。

3)      隐性事务:通过 API 函数或 Transact-SQL SET IMPLICIT_TRANSACTIONS ON 语句,将隐性事务模式设置为打开。下一个语句自动启动一个新事务。当该事务完成时,再下一个 Transact-SQL 语句又将启动一个新事务。

4)      连接模式在连接层进行管理。如果一个连接从一种事务模式改变到另一种,那么它对任何其它连接的事务模式没有影响。

2、结束事务

可以使用 COMMIT 或 ROLLBACK 语句结束事务。

1)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mintao    责任编辑:mintao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注:本站部分文章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原作者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立即删除! 本站文章除特别注明外均可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MinTao学以致用网]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服务
    MinTao学以致用网

    Copyright @ 2007 MinTao学以致用网(www.mintao.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QQ:543098146有事请Q我! QQ:261561092有事请Q我 QQ:179647303有事请Q我 MSN:min906@126.com
    站长:MinTao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鄂ICP备07500065号

    学以致用是我们学习者的至高境界和不懈追求,[MinTao学以致用网]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信息产业部备案
    *鄂ICP备0750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