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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负面影响         
“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负面影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3:34:55
希腊罗马到近代,虽然有变革,但基本上可以视为商业性、市场性法律秩序”。[24]这种法律秩序注重人的独立、自由、平等,人生来都应有基本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则处于可与任何人订立契约,独立处理自己的权利义务,互相有偿给付利益的平等地位。这种法律秩序是西方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中国则不然,在封建社会,长期的小农经济所造成的自闭体系,根本无法形成正常的商品生产交换关系。经济条件本身不具备,“性善论”等统治思想长期对民众的麻木,造成中国法治的积弱积贫局面,因此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身份或人格从未在中国真正确立。因为这种身份或人格不存在,所以现今的法治才要靠外力来改变。借鉴西方法文化,重心在于强化个人权利意识,培养民法所要求的人格独立。个人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格观念确立,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同时也要注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及价值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是经济基础的反映,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法律意识的根本转变。
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传统中国受“性善论”的影响贻误了法治进程。在新世纪之初,使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落实到实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继承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的同时,我们要依据国情,大胆吸收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之,中国法治应具有中国特色,应具有国人易于接受的内容和形式,法治的进步必将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 杨泽波:《孟子性善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导论第1页。
[2] 《说文》
[3] 《论语· 阳货》
[4] 《孟子·告子上》
[5] 《孟子·告子上》
[6] 马振铎等:《儒家文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7] 《孟子·腾文公下》
[8] 《春秋繁露·玉杯》
[9] 《朱子文集卷五十八》
[10] 《朱子文集卷五十八》
[11] 《传习录》
[12] 张奇伟:《亚圣精蕴——孟子哲学真谛》,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13] 《孟子·尽心上》
[14] 《论语·颜渊》
[15] 《孟子·离娄下》
[16] 李翔宇:《试论性善论的负面影响》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家》,2001年3月版。
[17] 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18] 《论语·卫灵公》
[19] 《孟子·离娄上》
[20] 《春秋繁录• 深察名号》
[21]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合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22] 郝铁川:《“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 》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23] 温晓莉:《21世纪中国法治建设的主题》,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 法史学》,2001年第11期。
[24] 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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