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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价值标准         
论法学的价值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3:35:03
要的一部分,他们对现实的影响可能更大一些。而清末改制以来的法制实践,尤其是发展到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并不是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它们当作旧中国腐朽反动的东西而一笔勾销的。人为地、武断地割断历史的联系,到我们为制定民法典苦苦探索时,还不是不得不回过头去寻求支持。而在台湾地区保留并发展下来的法统一时成为备受青睐的活源。给人影响最深的是,我们现在所见的有关物权方面的著述,所引用的著作除了国外的以外,要么是“旧中国”的东西,要么就是台湾地区学者的。
【4】《中国法制理论40年检讨》,周旺生,载《法理学论从》第一卷
【5】同上【4】
【6】《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版
【7】《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63
【8】《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版。
【9】见《法学面临的新课题》,刘翰、夏勇,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一期P4-5.






参考书目:
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法理学》,葛洪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法理学论从》第一卷
4.《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版
5.《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法边馀墨》,贺卫方著
7《法学论坛》2000年第五期,《法理学的能与不能》,谢晖
8《法学研究》1993年第一期,《法学面临的新课题》,刘翰、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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