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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钧一“发”——大学生权利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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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3: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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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权的存在,要么不利于保障个体权益,要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七)交往权 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理性个体,交往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需求。学生的交往权本质上要确认交往的自由——有和同性交往的自由,也有和异性交往的自由,交往的方式和深度也是学生的自由。有许多高校为了满足其“存天理、灭人欲”的阴暗心理,同时为了降低管理成本,甚至禁绝男女同学的正常交往。比如辽宁师范大学的学生处处长刘某就曾对某两位同学一起讨论学生会的工作而横加指责,只因为他们是异性。我们知道世界上[1] [2] 下一页 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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