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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         
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3:35:42
法得知其全貌。但从分散的《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各个判例来看,论述者尚局限于对判例作出过程的描述,虽也得出上述若干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的原则,但其法理的分析和总结还是很不够的,尚未抽象出一套关于判例的确立、适用、修订等基本制度和方法。
其次,秦汉时期中国的判例法研究虽然尚处在草创阶段,还不成熟,但毕竟已经取得了若干经验。这些经验对后世的判例法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在秦汉时期,中国人已经开始注意将相关的判例汇集在一起,以利于司法实践部门的适用。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将许多法医检验的判例汇编在一起;汉代的于定国、陈宠、陈忠等,则将各种决事比按罪名排列在一起。以后唐宋时代在编纂判例集时,遵循了秦汉时期创立的这一原则,如《明公书判清明集》,就是按照官吏门、赋役门、文事门、户婚门、人伦门、人品门、惩恶门等分门别类编排的。

另一方面,受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影响,汉代判例的理论基础和研究出发点完全受到了儒家思想的控制,其结果便是一则判例往往成为一项儒家原则的体现,成为对人民进行德治教化的范例和教材。这一传统对后世也发生了重大的影响。无论是《明公书判清明集》,还是《折狱龟鉴》,其道德教化的内容都随处可见。这大概也是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中的一大特色吧。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旌去生加兆
@②原字衤加詹
@③原字衤加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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