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3:37:35  |
|
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3)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4) 参见谢晖:《法思辩: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 (1)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 关于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研究情况,参见李盾:《面对中国的法律社会学》,载李盾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代序,第12-14页。关于法社会学研究的前沿性成果。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行为主义法学,即行为法学,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特别是法行为,是西方最晚近的法学流派之一。参与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页,美国行为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布莱克,布莱克认为法律理论不谈论个人本身,也不谈及无法以事实检验的社会生活,这它解释的是法律的运作行为。参见[美]布莱克:《法律的动作行为》,康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参见谢邦宇等:《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1)参见[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半,第18-19页。 (2)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4年版,第91-92页。
上一页 [1] [2] |
|
| 文章录入:mintao 责任编辑:mintao |
|
|
上一篇文章: 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下一篇文章: 法律信仰危机——法律价值的缺失 |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