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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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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3:3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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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境越来越贫困这一普遍趋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由于反 思而导致的歧视,原因之一在于判定何人处于困境以及划分贫困人群 时所使用的标准过于粗梗。因为,这些“错误”的分类导致了对生活 方式的“标准化”干预;这些干预把旨在补偿损失的措施变成了新的 歧视,把保障自由变成了剥夺自由。在涉及到女权主义的法律领域, 社会福利国家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就会是一纸空文,只要 立法和司法还因循传统的解释模式,并致力于加强现存性别认同的成 规。
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的划分,触及到一个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 基本层面。只是现在,激进的女权主义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自我理解 是会出错的,需要加以修正,甚至值得质疑。女权主义坚持认为(她 们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在某些方面,(一定集团的)妇女和男人之 间在经验和生活处境上的差异,对于均等使用主体行为自由是十分重 要的,这些方面的差异在政治公共领域(politische? ffentlichkeit),特别是在围绕着需求和标准的解释而进行的公共 讨论中必须得到澄清。因此,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是一个极好的 例子,它充分说明法律理解的范式必须改变。
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 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 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 (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 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 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到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重 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平等公民 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民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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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mintao 责任编辑:mint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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