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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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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3:3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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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实现法治社会。 法律在本质上不是力量,而是对力量的限制。当我们面对新时代的家庭义务与法律义务的时候,我们不能够以国家的一种强制手段来“一刀切”的、粗暴的干预家庭内部的事务。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是对公民私权的践踏,不利于人们法制观念的形成,也不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趋势。而应该通过立法,对于家庭中尊长的权利与义务加以适当的限制,使得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达到长幼、男女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与制衡,从本质和根源上解决家庭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冲突,使之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和谐统一。 主要参考书目: 1、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2、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3、 朱勇著《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4、 钱大群著《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 5、 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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