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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3:39:52
解决赔偿权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必须先认定赔偿权利人是否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如果有此义务,即使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此义务依然存在,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存在、多寡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又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来解决,但债权人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人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理由:一是,死亡赔偿金获得与偿还死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项支付,那是执行问题,而不是诉讼中审判的内容,当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损害其他非债务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和解协议方有效合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著《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陈现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何宁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6]、何宁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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