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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3:40:55
定。
仲裁申请时效的最低限为:60天,这与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期限保持一致。


〖对人事争议仲裁政策规定的思考意见〗
一、以国家行政法规作为制定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出台,而人事争议仲裁在现阶段也不可能适用《仲裁法》,至少是条件不成熟。可以由国务院制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条例》作为制定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仲裁事项应将适用《劳动法》与适用“人事争议”以及不能适用人事争议仲裁解决等三个重要方面作严格界定和区分。对于仲裁当事人主体进行划分,先纳入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将事业单位中的工人采用劳动仲裁方式。
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与性质应借鉴民商“仲裁委员会”设置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学会设置的合理方面来设置。不设在各级人事部门,以提高仲裁的“三公”性,避免产生行政诉讼。
人事争议仲裁性质应定为民间仲裁,尽可能降低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
在试行阶段,即未设置法律救济措施期间,仲裁机构级别应设置为省、地市级,区县暂不设置。待完善法定救济措施后,再设置区县级。仲裁管辖应实行属地原则。
四、采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救济措施的方式,设置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救济措施,使两者保持一致,这对企业中的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受聘者享有同样的权利来解决人事纷争。同时也解决了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使仲裁结果受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为本文中所涉及到全部法律法规与规定文件。
2、对事业单位《试行办法》与《聘用合同书》的法律适用问题思考与参考补充条款【2003-07-22】/何宁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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